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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条例学习丨《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解读2024年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是防汛避险领域一部创制性立法,为防汛避险人员安全规范有序转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条例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以法治手段推进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

一、《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解读

2024年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是防汛避险领域一部创制性立法,为防汛避险人员安全规范有序转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条例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以法治手段推进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一是厘清人员转移范围和职责。针对哪些人需要转移、谁来组织转移的问题,《条例》规定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二是打通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在防御洪水灾害时,相关举措不能迟动,更不可盲动,需要预报预警有效发挥“消息树”作用,才能防在未发之前、扛在第一时间、救在关键环节。为解决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落地难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三是突出人员转移组织实施。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作出详细规定。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



四是解决避险转移实践中存在问题。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过程中,针对个别应当转移的人员拒不转移的问题,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为破除坐等“上级通知”,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能拍板,现场处理问题。《条例》赋予基层一线临机处置、随机应变职权,明确在汛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五是强化流域观念。流域性是江河湖泊的鲜明特性,防汛工作应以流域为单位统筹实施。为此,《条例》规定,河道、水库上下游相邻的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保持水情信息即时共享,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争取时间;河北省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6个省(区、市)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地区、跨部门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并加强与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提升流域信息共享和区域联运能力。防汛关键期内,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区的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即时信息共享,加强水情灾情预判。下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保持沟通。



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4年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聚焦破解制约我省安全生产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创制性设置了“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专章,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作出明确规定,是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



条例进一步压实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条例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突出强调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周边省份区域安全生产协同机制,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协作,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



条例明确,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风险因素全面辨识。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开展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新修订的条例科学回答了安全生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将为河北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对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河北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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