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同济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2023-03-21 15:22:59

石家庄同济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治学,全面推进学校治理能力、治理水平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同济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恒山大街389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个人投资,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育人为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教育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遵循“厚德、博学、笃行、济世”的校训,“严谨、求是、勤奋、进取”的校风,“敬业、爱生、创新、奉献”的教风和“文明、守纪、善学、多思”的学风。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聂玉华、郝书彦、任更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者宋泽辉,金额:5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中等护理专业;

(二)针灸推拿专业。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

(一)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二)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的标准,广泛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党的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五)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和企业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三条 实行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队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担任,提倡党组织书记与企业出资人“一人兼”。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党组织书记参加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制度。公司项目动议、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股东大会的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同济医学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同济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金垛集团党总支,接受石家庄市长江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金垛集团党总支选派产生。董事会全力保障学校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提供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专项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成员有4人进入学校领导层和管理层,学校领导2名,中层管理2名,做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确保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在党组织的监督和领导下展开。定期开展党务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制定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并实行奖励机制。

第二十条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每季度沟通协调一次,与行政领导班子每月召开一次联席,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学校党支部加强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每半年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样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严格规范党员发展程序,规范发展党员。严格按照要求接转组织关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措施。每月召开一到二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重要文献,听取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汇报,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帮助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支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个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成员为57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集团董事长兼任,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聘任的校长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宋泽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314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同济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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